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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人事人才 > 内容云南省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0:29:00 阅读次数:16940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 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996—2010年人才资源开发战略规划的通知》(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精神,为了表彰在科技兴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兴乡贡献奖的奖励范围,限于在扶贫攻坚乡(镇)工作满5年,其他乡(镇)工作满10年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科技兴乡贡献奖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在教育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省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扫盲工作和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五)获县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或科技部门奖励者。 第五条 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省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安心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服务态度好,在防疫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当地群众公认者。 (二)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术,解决常见多发病中的疑难问题或开展手术等专业技术水平在县、乡(镇)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三)获县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或科技部门奖励者。 第六条 在农业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省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推广的新技术在全县范围内占适宜推广面积80%以上或创造的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是当地的技术业务骨干并得到当地群众和同行的公认。与新科技推广前相比,粮食作物产量增10%,养殖业产值增10%,经济作物产量增15%以上。 (二)推广的新技术产生的效益创历史最高记录,或达近3年平均水平。 (三)获地、厅级二等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者。 (四)培训农民技术骨干在600人次以上。 第七条 在林业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省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在林业各项生产项目中,是当地的技术业务骨干并得到当地群众和同行的公认,有突出贡献和实绩。 (二)在承担林业各项生产项目中,在项目周期内,经济效益显著,新增产值在50万元以上,增长幅度大于10%。 (三)在林业科技推广中,推广措施有力,技术完整配套,见效快,推广面积1000亩以上,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长幅度大于10%以上。 (四)结合实际积极采用省内外先进技术,达到地、州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推广质量、增加产值及扶贫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创利润50万元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获地、厅级三等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者;获地、厅有关部门授予的二等及其以上单项奖励者或县级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奖励者。 第八条 省科技兴乡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200名。荣获省科技兴乡贡献奖的人员,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2000元。具体评选办法由省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另文下达。 第九条 省科技兴乡贡献奖评选所需经费(含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条 省科技兴乡贡献奖的有关奖励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获奖人员考核、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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