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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1:19:00    阅读次数:14043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属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附:《云南省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云南省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服务行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为人才与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交流,人才开发等社会化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事厅市全省人才中介组织的主管部门。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接受工商行政各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系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各类专业及时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者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

   第五条 成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所规定的条件。

   (二) 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需以书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省属各部委办,直属机构,中央驻滇单位,全省性社团,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他报地,州,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组织实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登记注册的服务场所悬挂“许可证”。

   第七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 收集,整理,贮存,提供人才信息;

   (二) 提供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四) 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五) 组织人才培训;

   (六) 开展人才能力测评;

   (七) 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除从事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外,从事流动人员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及与此相关的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职称测评,出国政审,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的转移,人才招聘广告审批及其他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引进,交流,自费生安置,用非所长人员调整等业务。其他人才中介组织不得从事本款所列业务。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需举办全省性或行业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应在举办前一个月报人事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如实向择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故意或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人才中介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二)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三) 提供虚假情况,欺骗单位或人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成立的人才中介组织,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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