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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2:51:00    阅读次数:15248     

各州、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B类为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C类为合格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技工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省部级重点技工职业学校;C类为合格技工学校。

二、岗位类别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           管理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六个职员等级,现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二)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原则上只设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确需设置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和技师对应一、二级技能岗位,确需设置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和机动岗位

1、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等职业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机动岗位

根据支教任务情况,承担支教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可以设置一定的机动岗位。机动岗位设置的比例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3%以内。

三、岗位结构比例

(一)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承担实习实训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

备  注

高级

中级

高级

中级

 

≤%

≤%

≤%

≤%

A

40

45

40

45

1.%是指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百分比。

2.初级岗位由各学校自主确定。

B

35

50

35

50

C

30

50

30

50

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实习实训任务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A

5

1

4

20

40

35

B

5

1

4

20

40

35

C

5

 —

5

20

40

35

四、岗位设置和审核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6)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

核准后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进行岗位设置和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中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中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各学校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主部门审核、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本指导意见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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