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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2:52:00    阅读次数:17666     

各州、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 ○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教学科研型,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B”类为教学科研型,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建设学校;“C”类为教学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学校;“D”为各类高等专科学校(职大、高职学院等)。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及等级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根据高校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对应三级职员岗位、厅级副职对应四级职员岗位、处级正职对应五级职员岗位、处级副职对应六级职员岗位、科级正职对应七级职员岗位、科级副职对应八级职员岗位、科员对应九级职员岗位、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首次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高等学校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别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A

60

20

 

 

7

13

40

8

16

16

30

9

12

9

10

5

5

 

B

56

16

 

 

5

11

40

8

16

16

30

9

12

9

12

6

6

 

C

45

12

 

 

4

8

33

7

13

13

40

12

16

12

15

8

7

 

D

39

6

 

 

2

4

33

7

13

13

40

12

16

12

21

11

10

 

高校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辅助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别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A

35

5

 

 

2

3

30

6

12

12

30

9

12

9

35

18

17

 

B

30

4

 

 

1

3

26

5

10

11

35

11

14

10

35

18

17

 

C

25

3

 

 

1

2

22

4

9

9

35

11

13

11

40

20

20

 

D

20

2

 

 

1

1

18

4

7

7

40

12

16

12

40

21

20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类  别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A

5

2

3

20

40

35

B

5

2

3

20

40

35

C

5

1

4

20

40

35

D

5

1

4

20

40

35

  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高等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此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和职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校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主管部门予以核销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正高级专业技术教授二级岗位具体按省人事厅要求执行。教授二级岗位的增加,应相应减少教授三级、四级岗位的数量。

四、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6)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

核准后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在进行岗位设置和首次进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各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各高校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意见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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