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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2:54:00    阅读次数:16327     

各州、市人事局、科技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云南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发〔2007〕13号)精神,结合云南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我们研究制定《云南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云南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领导岗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由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部分应用开发和技术研究机构也可采用工程或农业技术推广等系列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认;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含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含科技推广、成果应用、科技宣传等)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各单位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层 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省属

47

15

 

1

5

9

32

8

12

12

40

12

16

12

13

6

7

 

昆明市属

37

8

 

1

2

5

29

7

11

11

45

13

19

13

18

9

9

 

州、市属

32

6

 

 

2

4

26

6

10

10

45

13

19

13

23

11

12

 

县(市、区)属

10

 

 

 

 

 

10

2

4

4

50

15

20

15

40

20

20

 

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比例按以上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以科学研究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技术工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

益服务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5

1

4

20

40

35

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

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5

1

4

20

40

35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四)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对首次进行岗位设置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不得突破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达到。

(七)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八)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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