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焦

首页 > 政策文件 > 人事人才 > 内容

云南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2:55:00    阅读次数:15709     

各州、市人事局、广播电视局(文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48号)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 ○ ○ 八 年 九 月 三 日

 

 

 

 

 

 

 

 

 

 

 

 

 

 

 

云南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等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播音(编辑、记者、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播音指导(高级编辑、高级记者、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主任编辑、主任记者、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一级岗位、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二级岗位、一级播音员(编辑、记者、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播音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播音员(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播音员(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传输发射监测、影视剧制作单位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 其他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各类单位自行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

广播影视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层 级

高    级

 

初级

合计

一至

四级

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

七级

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合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合计

十一

级

十二

级

十三

级

≤%

≤%

 

≤%

≤%

≤%

≤%

≤%

≤%

≤%

≤%

≤%

≤%

≤%

≥%

≤%

≤%

 

省属

30

5

 

0.5

1.5

3

25

6

9

10

50

15

20

15

20

10

10

 

省会

城市属

26

4

 

 

1

3

22

5

8

9

50

15

20

15

24

12

12

 

州(市)属

24

3

 

 

1

2

21

5

7

9

50

15

20

15

26

13

13

 

县(市

区)属

14

1

 

 

 

1

13

4

4

5

45

12

18

15

41

21

20

 

 注:乡(镇)属单位由各县级广播影视部门按结构比例测算的岗位数,经核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分配到乡(镇)属单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层 级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

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省      属

5

1

4

20

40

35

省会城市属

5

1

4

20

40

35

州(市)属

5

1

4

20

40

35

县(市、区)属

3

 

3

22

40

35

注:县(市、区)属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州(市)人事部门核准后设置。乡(镇)属单位技术工三、四、五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核准后设置。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设置。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 栏目导航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运行维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0871-12333

滇ICP备10002878号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568号   网站标识码:5300000003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引用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