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专科及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子项目名称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上报件 □联报件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4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关于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6项:“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2项:“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附件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
办理条件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专科及专科以下机构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
收费名称和标准 | 无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1 | 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4)份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含申请理由、申请意见 |
2 | 《云南省专科及专科以下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4)份□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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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资格证书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4)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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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4)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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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4)份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含教学、生活、证件、安全管理 |
6 | 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4)份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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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4)份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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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年度审计、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等经费保障证明材料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4)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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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告知办证所需的材料。 2、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受理机关报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十三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办理结果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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