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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监察中 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6/11/22 20:10:00    阅读次数:21605     

                              劳办发[1995]120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在
对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依据《
劳动法》规定,我部在《处罚办法》中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按
《处罚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处罚办法》未做规定,其它劳动行政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问题,应
按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和《
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等劳动行政规章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而未规定
具体处罚标准问题,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以上两个规定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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