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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6/11/22 20:25:00    阅读次数:16007     

劳部发[1995]342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
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则》,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 动 监 察 员 准 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
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
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
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
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
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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