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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后工作年限计算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0:43:00    阅读次数:35748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现将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人办函[1998]10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

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出来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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