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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0:45:00    阅读次数:30478     

各州(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4年10月1日以后,凡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未按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 、发放方式。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规定,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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