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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综合及其他 > 内容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0:57:00 阅读次数:25991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体育局(文体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云南省体育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云南省体育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改革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 成绩津贴组成,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一)基础津贴的实施。 基础津贴按照运动员的不同水平设置,共分为20个档次,不同的档次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附表一)。运动员按照运龄和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基础津贴(附表二),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津贴档次的运动员,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高定二档基础津贴,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高定一档基础津贴。 (二)成绩津贴的实施。 成绩津贴,根据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 高获奖名次确定。 1.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和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和全运会、全国比赛和世界青年锦标赛六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相应的成绩津贴标准(附表一)。 2.集体项目取得以上成绩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成绩津贴按照比主力队员低一档的标准执行。 3.在全国以下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包括非奥运会项目),执行附表三规定的成绩津贴标准。 4.集体项目在全国比赛及全国以下层次比赛中获得9—12名的运动员成绩津贴,执行附表四规定的成绩津贴标准。 5.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6.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第二年1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取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三)奖金的实施。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并表彰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设立奖金。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1.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奖励办法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 (1)国家级奖励。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由国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附表五)。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60%执行。运动员在比赛中创世界记录或亚洲记录的,按世界比赛或亚洲比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执行。 (2)省政府奖励。对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和在全国及全国以下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继续执行云体联〔2005〕170号文件规定。 2.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这次改革,将2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2个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体育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内,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情况、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每位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平时训练奖年终一次性发放。体育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体现运动员特点和贡献的平时训练奖分配机制,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合理拉开差距,加大向优秀运动员的倾斜力度;同时,要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基础津贴正常调整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运动员,每年正常晋升一档基础津贴,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五)体育津贴奖金标准的调整。 运动员的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奖金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三、新入队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执行第一档基础津贴标准;其他工作人员改做运动员的,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基础津贴。 (二)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试训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试训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体育津贴标准随着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人员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由所在单位按其所聘岗位或职务,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其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退役后,在按上述规定确定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按以下办法高定工资: 1.获得奥运会和奥运会项目世界杯赛、锦标赛前三名的,原体育津贴水平(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高于退役后工资待遇的,其高出部分作为绝对数予以保留。 2.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原体育津贴水平(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高于退役后工资待遇的,其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在今后正常晋升工资和调整工资标准时予以冲销。 3.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4—8名,亚运会、全运会2—3名和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以及获得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3名的退役运动员,分别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或1级薪级工资。 按上述办法高定的工资,根据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 (二)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不满1年的退役费基数为6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基数为1200元;满2年不满3年的,基数为18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运动员每满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三个月后减半发放,满半年仍不服从安置的,停发体育津贴和退役费。 (二)艰苦边远地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三)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在其退役时一次性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运动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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