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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综合及其他 > 内容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1:03:00 阅读次数:54661各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公牺牲地参加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批准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按企业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2004年10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未按新标准执行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发。 五、除上述一、二、三条规定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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