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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综合及其他 > 内容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2:21:00 阅读次数:16909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技术监督局;省属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干部): 为贯彻《人事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人发办[1995]145号)的精神,做好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现将人事部、技术监督局人发[1998]10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1、各地人事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建立《人事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全代码工作。 2、为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各技术监督部门赋码单位应积极提高赋码率和换证率,并对代码进行认真核对,把好代码质量关,杜绝重错码。 3、各人事部门已建立《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但未采用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按照人事部文件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修改或建立数据转换系统;未建立数据库的单位,建库时应严格按人发[1998]105号文件规定进行数据采集。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和省技术监督局反映。 附件:《关于在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人发[1998]105号) 云南省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人发[199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人事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人发办[1995]145号)的精神,做好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现就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各地区的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该国家标准的编码规则已为全国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700多万个单位进行了赋码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已建立了统一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并在税务、银行、统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和外经贸等领域得到普遍采用,为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时,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不仅能为系统提供适时可靠的基础标准信息,而且可以为今后行业间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为了保证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的准确率,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数据采集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号填写单位代码一项指标。已建立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采用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的单位,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号进行核对;已建立数据库但并采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需要按照人事部文件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修改或建立数据转换系统;尚未建立数据库的单位,在建库工作起步时即应严格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数据采集,以保证人事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 三、各地区、各部门所需的组织机构代码,可向当地技术监督赋码部门申领。各级技术监督督赋码部门对采集的组织机构代码给予有效性核对并认真把好代码质量关,做好代码防重查错工作,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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