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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综合及其他 > 内容在滇工作外国专家医保方案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0/9/27 14:58:00 阅读次数:23758各外专聘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切实做好在滇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在滇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我们参照了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及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标准条件,经过多方调研比较,制定出一套符合政策要求、针对性强和保费较为优惠的方案,在广泛听取各聘请外国专家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意见和在部分聘专单位试行后,最终确定了以重大疾病和住院保障为必保项,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主险,将门急诊保障设为可选附加保障内容的综合保险方案(见附件)。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为来滇工作的外国专家提供医疗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来滇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滇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来滇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滇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滇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滇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来滇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三、对来滇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滇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对长期外国专家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聘用单位和所聘请外国专家应当在聘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加以明确。 五、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各聘用单位应在长期外国专家抵滇十五天内为专家办理专项医疗保险。 六、对长期外国专家随行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专家境内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由各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外国文教专家在《标准合同》的附件)中加以明确。 七、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所购专项医疗保险及其它保险保金的支付比例,由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协商确定,并将确定后的具体购买方式、险种及支付比例在附加合同中加以说明。 八、中国大地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是我省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医疗保障项目的承保公司。 九、各专家聘用单位要重视对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执行工作,将其作为外国专家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有专人负责,以确保每位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均拥有基本医疗保障。 十、其他外籍专业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在我省工作的医疗保障事宜亦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在滇工作外国专家综合医疗保险方案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在滇工作外国专家综合医疗保险方案 一、保障内容 保障内容简表
二、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障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身体的意外烧伤、意外伤残,依据伤害的程度可以得到合理的赔付;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可获得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例如:某外国专家因意外伤害或烧伤造成的残疾或烧伤,保险公司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等级和烧伤等级,按相应的比例赔付现金;如果因意外伤害不幸造成死亡,保险公司会赔付20万元现金给该专家的受益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指定人)。 其它未尽事宜以《大地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二)重大疾病保障 因疾病原因(等待期30天,即承保30天后)或意外伤害初次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可获得十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 30种疾病描述如下: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例如:某外国专家因疾病(或意外),经诊断初次罹患以上任何一种疾病,保险公司将赔偿10万元现金,可用于该专家的医疗和疾病补助。 其它未尽事宜以《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三)住院保障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等待期30天后)经医疗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符合中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给予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人民币五万元。 例如:某外国专家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发生了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3万元的费用,保险公司将赔付30000×85%=25500元。 其它未尽事宜以《大地附加福安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为准。 (四)门急诊保障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人民币5千元以下符合中国社会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每次赔付扣除6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予赔付。 例如:某外国家专家在医院门急诊看病发生了5000元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600元免赔额后,将赔付(5000-600)×80%=3520元。 在以上保障中,住院及门急诊保障的就医及用药必须符合中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要求,既往症为除外责任。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保险期限可为1个月到12个月,方便外国专家根据其在昆时间进行选择。 (二)上述保障总保险费为:1380元/人/年。 (三)对于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期费率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短期收费标准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保险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按两个月计;依此类推。 四、投保要求 (一)参加保险的人员为:18-59周岁在滇外国专家,且包括其18-59周岁的配偶和3—18周岁的子女(即连带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费率执行;60周岁以上及3岁以下的人员,可作为个案向保险公司单独申报,由保险公司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标准。 (二)无特殊情况,参保人保险期限应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期相一致。 五、投保流程 (一)每个被保险人请完整填写“外藉专家综合医疗保险投保单”(见附表),并传真至0871-3135255,或Email至zhll3311@163.com。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外藉专家综合医疗保险投保单”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承保。 (三)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范围内的投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派人员将保险发票及保险单证送至投保单位,现场收取保险费。 (四)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投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将保险发票和保险单证寄至投保单位,请投保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收到保险发票和保险单证三日内,将相应保险费汇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春城支行 银行账号:24-219101040005335 六、出险和索赔 (一)请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保险发票和保险单证。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请拨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人身险理赔部电话:(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0871- 3120986,周六、周日:13888299853)。接到报案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理赔部将派专人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协助处理理赔服务工作。并请填写“外藉专家综合医疗保险理赔表”(见附表)。 (三)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范围内的投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部派人员到投保单位收取索赔时需要的相关证明及资料,索赔一经通过,即将理赔款送到投保单位。 (四)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投保单位,请将索赔需要的相关证明及资料邮寄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部。公司接到资料后,即办理理赔。索赔一经通过,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汇入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七、联系方式: 在投保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部联系。 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业务部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08号达阵广场4楼 邮编:650011 联系人:马 卫 电话:0871-3197936 手机:13708425556 传真:0871-3135255 Email:ZHLL3311@163.com 附表:外藉专家综合医疗保险投保单 外藉专家综合医疗保险理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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