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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综合及其他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昭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2/11/16 14:14:00 阅读次数:25610昭通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昭通“彝良9.7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社会保险权益,保持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彝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灾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劳动者,因灾失去耕地或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或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优先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对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发给《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放;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具体核发办法由昭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开发暂时性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道路维护、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安排在暂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6月30日。
(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吸纳参加了职业培训、转岗培训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四)鼓励企业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
灾区企业吸纳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省内其他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加大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用工守信规范的中小企业信贷扶持力度,对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因灾被迫中断就业后,被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继续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认定为企业新吸纳的就业人员。
(五)鼓励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对灾区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免扶补和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对因灾失去工作的灾区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灾区城乡劳动者,相关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允许借款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反担保。灾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领而未领部分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灾区其他劳动者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在灾区重建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
将灾区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灾区重建工作规划,在灾区重建恢复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失业人员并协助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为灾区劳动力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积极帮扶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昭通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聘)用灾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八)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灾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因灾停业、歇业或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受灾困难企业),经批准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为6个月。
1.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昭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受灾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受灾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受灾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不计利息。
4.经批准缓缴期间,受灾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受灾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参保受灾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九)保障灾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灾区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灾区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灾区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各统筹地确定的费率,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接续手续。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金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各统筹地的规定办理。
(十)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十一)保障灾区工伤(亡)人员相关待遇。
因灾伤亡人员,经昭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在治疗伤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应及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为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伤亡的。
三、工作要求
(十二)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把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援助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受灾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凡未注明执行期限的援助政策实施到2013年底,确需延长期限的由昭通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确定。
(十四)灾区用人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稳定职工工作和生活,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十五)要加强情况上报和通报。昭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援助政策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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