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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11/28 14:41:36    阅读次数:1116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标准范围、工作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个方面明确了具体事项。

(一)指导思想部分

提出根本遵循、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实现目的。

(二)总体目标部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我省的青年见习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安排,提出了我省完成具体时间、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数和目标要求。

即:自2019年至2021年自2019年至2021年,用三年时间组织3.2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制度;通过实现见习,提高见习青年综合素质、增强就业市场竞争力。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为2019年1.1万人,2020年1.1万人,2021年1万人。

(三)标准范围部分

1.就业见习对象。提出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的毕业年限、青年见习对象年龄要求,提出参加就业见习优先人群,提出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就业失业状态认定方法、招聘违规行为。

即: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见习单位通过就业创业证或公共服务机构查询认定人员就业和失业状态,招聘录用中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行为。

2.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出就业见习补贴适用标准及开支范围。

即: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用于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就业见习期限。提出就业见习一般期限和特定情况。

即: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4.就业见习指标任务。提出我省分州(市)及省本级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数。

(四)工作要求部分

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范管理、加大服务帮扶、加大宣传力度等4个方面提出要求。

(五)注意事项

提出报表报送时限。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19年一季度起,每季度填报《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下季度前2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提供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相关经办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关键词诠释

失业:即达到就业年龄,具备工作能力谋求工作,但未得到就业机会的状态。

就业见习:就业见习(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就业见习对象范围从原来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和中职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称改为“青年就业见习”。

(三)首次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四)省级见习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

五、政策原文(附后)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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