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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技术力量(成都)有限公司,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1/8/31 8:29:28    阅读次数:3303     

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当事人:信息技术力量(成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力量(成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杨丽媛、耿颖才、何志强、潘元俊、冯利刚诉被申请人信息技术力量(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云劳人仲案字〔2021〕424号、425号、427号、428号、429号),因邮寄无法送达,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云劳人仲案字〔2021〕424号、425号、427号、428号、42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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