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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劳动关系 > 调解仲裁公告 > 内容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当事人: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公告类型:裁判文书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4/3/5 18:02:20 阅读次数:233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当事人: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李鑫、赵玉蓉、严跃厅、郑蜀南、邱汉雄、欧阳飞、张庆、单红、林志伟诉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云劳人仲案字〔2023〕1940、1942、1943、1944、1945、1946、1947、1948、1950号),因邮寄无法送达,且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云劳人仲案字〔2023〕1940、1942、1943、1944、1945、1946、1947、1948、19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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