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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3/10/18 16:36:30    阅读次数:11521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增加收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对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三、执行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类地区1791元/月、二类地区1656元/月、三类地区1521元/月。全省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人均每月提高81元,涨幅达5%以上。

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地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适用地区

一类

地区

1791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

地区

1656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

三类

地区

1521

其他各县。

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在此基础上人均每月提高135元,涨幅会达8%以上。

四、适用范围

全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五、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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