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贯彻到就业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落实率,提升就业服务满意度、实效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就业形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主题
不忘初心系民生,勇担使命促就业。
三、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布政策服务清单。各地要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项目,在省级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8月20日前指定并公布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于8月20日前公开发布。政策清单应包含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经办机构清单应包含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二)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五进”活动。要大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重点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出台的惠企稳企、支持劳动者就业、鼓励劳动者创业政策措施。紧贴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求,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宣讲、互动解答等方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云岭全民创业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就业援助、职业培训、社保降费减负、援企稳岗、失业保险条例配套政策等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政策推介的针对性。切实做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政策宣传,努力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要统筹各方资源,加载税费减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内容,打出政策推介“组合拳”,帮助企业和劳动者稳定信心、稳定预期。
(三)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要聚焦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长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推进实名管理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持续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引导驻外劳务工作站开展“动员、培训、转移、服务、维权”全链条服务,落实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和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政策,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支持贫困县在规模较大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站”,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等就业帮扶工作。大力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创造就业岗位,促进贫困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居家灵活就业。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要通过乡村公共服务岗位提供兜底帮扶,保障其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务工收入。对就业适应能力不足的未就业青年,特别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动员其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升实践技能水平。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制定个性化援助计划,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加强创业创新扶持力度。要大力抓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扶持劳动者创业促进就业,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政策扶持对象范围,不折不扣完成“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创业8万人年度目标任务,确保省政府确定的“10件惠民实事”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切实组织好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电商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等培训班。要主动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重点向优秀创业者倾斜,并推荐到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项目的成功率。要加大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创业扶持力度,尤其是支持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帮助大学生创业实现就业。积极鼓励支持社会投资机构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吸纳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孵化服务。
(五)组织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重点群体,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加大就业服务专项招聘活动的力度和频次。要按照“月月有招聘活动,时时有就业服务”的要求,既要认真组织好“高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金秋招聘月”、“就业扶贫行动日”、“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又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场招聘会”、“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特色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受外部环境和结构调整影响的重点企业,要实施“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指导,组织专场招聘和就业服务;对其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多渠道、多方式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专门招聘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快招聘信息发布和更新速度,方便求职人员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提高人岗对接的效率。省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我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赴省外高校开展校园专场引才活动。云南人才市场要定期举办各类常规招聘会活动,同时组织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专场招聘会,满足不同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
(六)持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要切实将“放管服”改革要求落细落实,树立“互联网+”思维,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尽可能减少各类证件、证明。要进一步压缩就业创业业务办理时限,对具备条件的补贴政策要实现“秒批快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下一工作日反馈审批结果,其他补贴申领时限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要杜绝以统一登记备案或发布进入本地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名单等方式变相提高职业培训进入门槛,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省内自主选择经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项目。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走进企业、园区、基地、社区(村),开展有针对性、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特定需求。要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不断扩大公共就业服务供给。要树立问题导向,认真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基层干部对就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的意见建议,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研究解决。要结合人社行业扶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排查就业服务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风险应对处置方案,对基层反映的普遍性、趋势性重大就业相关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处理。厅属有关单位要切实组织好各类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专题培训班,加大岗位技能练兵比武力度,通过专题研讨、脱产轮训、远程教学等方式,提高政策执行和业务经办能力;按照职责指导各地抓好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工作。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活动具体安排,指定专人负责。8月10日前,各州(市)要将联系人名单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月)。各地要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集中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形成活动声势。省厅将通过调研和抽查的方式对各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州(市)要及时总结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情况,活动期间,每月30日前上报不少于1篇信息或简报。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各州(市)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认真开展落实情况自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活动情况,查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认真撰写活动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厅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失业保险处、省人才服务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云南人才市场等厅属有关单位也要根据职责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总结材料提供给省就业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部署、有力推动,确保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二)典型引路,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厅将积极推荐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优秀项目到人社部,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三)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要持续跟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定期分析研判,对上级指出和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要及时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成果,形成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李坤
联系电话:0871-67195840 67195770(传真)
电子邮箱:ynjyxx@126.com
附件: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
云南省就业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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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1 |
贷免扶补一次性创业补助 |
2009年以后享受“贷免扶补”首次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 |
2009年以后享受“贷免扶补”首次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招用我省一定数量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享受“贷免扶补”首次自主创业人员,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 |
创业导师登记申请 |
创业导师 |
为创业人员进行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咨询,使其掌握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搞好财务分析、资金启动、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
填写报名表,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或企业法人)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3 |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 |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 |
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省重点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对在州市以上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原已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中无偿资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
项目采取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当年5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区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4 |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具备互联网相关知识有网络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本省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网络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1200元/人的标准申请补贴。培训合格率在50%至90%之间的,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含)的,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申报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申报)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函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开展SYB培训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后缺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到50%-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
《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网络创业培训教案、学员《店铺规划书》、《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班每日意见反馈表》、《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班结束评估表》、《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实践成果信息登记表》、《云南省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班活动报告》、教学全程录像资料(光盘)。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一、个人可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一、即对在我省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合伙创业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75万元。 二、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提供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一、个人:①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云南省小额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 ④办理借贷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二、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1.贷款申请;2.《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6.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花名册)(复印件一份);7.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盖章)(复印件一份);8.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一份);9.企业工资支付表(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10.企业提供足值抵押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请担保公司担保的,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条件,并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应担保费。(注:3-5项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部门 |
6 |
《就业创业》证申请 |
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登记的劳动者。 |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7 |
单位就业登记 |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 |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 |
8 |
个人就业登记 |
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
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灵活就业的,提供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书。 |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9 |
个人失业登记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
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劳动者在申报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0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社会全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177号)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人社统EP11号报表) |
无 |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1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企业的在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 |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56号)全文。 具体内容: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对于每年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浮30%,其中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职工或者企业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
在我省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申报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证之日起12个月有效(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1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保条件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核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补贴标准上限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
① 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2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失业人员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4 |
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
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 |
劳动者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5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鉴定补贴的,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6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1、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均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余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职业培训补贴。 2、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600元——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600元——1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属于我省深度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30%。 3、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
“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培训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交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
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7 |
失业保险服务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三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8 |
失业保险服务价格临时补贴申请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方式进行。 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补贴标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同比涨幅乘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取整。 |
符合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月份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9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第二十三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时,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20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昆明市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21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统筹地或者跨省转迁的,凭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 |
转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 转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22 |
稳岗补贴申领 |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企业 |
1.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稳岗返还; |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23 |
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为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24 |
社会保险补贴 |
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
按照先缴后补的要求,对享受对象给予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5 |
就业见习补贴 |
具有我省户籍16-25岁有劳动能力、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 |
纳入就业见习帮扶计划 |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
省、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 |
26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后,有学校统一交所在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
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7 |
就业扶贫补贴-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 |
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
补贴标准为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 |
按经其组织输出后实际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向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8 |
就业扶贫补贴-—次性交通费补助 |
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
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车票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深度贫困县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可按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全额报销,不受500元/人的上限控制。 |
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车票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上限标准向输出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性交通费补助 |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9 |
就业扶贫补贴-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 |
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报人社部门批准 |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30 |
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
以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鼓励服装加工、手工编织、旅游产品、农村品加工、种养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等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经营主体,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场地,建设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或生产加工点 |
吸纳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名,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由就业扶贫车间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31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商定就业困难人员 |
符合条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一定标准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执行。 |
由安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报人社部门批准 |
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 |
云南省就业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贷免扶补一次性创业补助 |
2009年以后享受“贷免扶补”首次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 |
按规定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 |
|
2 |
创业导师登记申请 |
创业导师 |
审核进入导师库 |
|
3 |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 |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 |
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省重点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对在州市以上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原已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中无偿资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
|
4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具备互联网相关知识有网络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本省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网络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1200元/人的标准申请补贴。培训合格率在50%至90%之间的,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含)的,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申报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申报)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函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开展SYB培训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后缺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到50%-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
|
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一、个人可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一、即对在我省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
|
6 |
《就业创业证》申请 |
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登记的劳动者。 |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
|
7 |
单位就业登记 |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 |
|
8 |
个人就业登记 |
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
|
9 |
个人失业登记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
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
10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社会全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177号)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人社统EP11号报表) |
|
11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企业的在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 |
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对于每年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浮30%,其中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职工或者企业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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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失业人员 |
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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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招聘岗位信息发布查询 |
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 |
|
14 |
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
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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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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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1、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均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余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职业培训补贴。 2、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600元—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600元—1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属于我省深度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30%。 3、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4.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主选择经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到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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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失业保险服务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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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失业保险服务价格临时补贴申请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 补贴标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同比涨幅乘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取整。 |
|
19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已农民工身份参保的失业人员 |
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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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在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
|
21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 |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或者跨省转迁的,凭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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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稳岗补贴申领 |
1.在昆明市范围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企业; |
按照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或60%给予稳岗返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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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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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保险补贴 |
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
按照先缴后补的要求,对享受对象给予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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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就业见习补贴 |
具有我省户籍16-25岁有劳动能力、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 |
纳入就业见习帮扶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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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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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就业扶贫补贴-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 |
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
补贴标准为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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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就业扶贫补贴-—次性交通费补助 |
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
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车票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深度贫困县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可按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全额报销,不受500元/人的上限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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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就业扶贫补贴-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 |
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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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
以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鼓励服装加工、手工编织、旅游产品、农村品加工、种养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等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经营主体,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场地,建设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或生产加工点。 |
吸纳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名,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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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 |
符合条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一定标准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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