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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阅读: 13505 次 字体:【】 【 来源: 作者:

云人社通〔2019〕139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7号)精神,把就业帮扶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体部署,做到搬迁及后续扶持工作和就业帮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在总结我省前期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将“三区三州”和其他深度贫困县安置区、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人口规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劳动力(以下简称搬迁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人群。

(二)工作目标。聚焦搬迁群众后续问题,坚持普惠性政策和专门政策、措施并举,强化培训服务、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创业扶持与兜底保障并重,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全力做好搬迁劳动力的就业帮扶工作,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努力促进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搬迁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

二、夯实工作基础

(三)搭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地要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确定专门场所,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服务点或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50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要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25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要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点,800人以上安置点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合作,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率。

(四)加强调查摸清底数。各地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对接搬迁安置工作和搬迁群众相关情况。发改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社部门要定期开展调查,及时准确掌握搬迁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中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信息进行标识,同时将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录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实现动态更新。要根据摸底调查结果,锁定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制定帮扶工作清单,为开展精准培训、就业创业帮扶提供依据。

三、拓宽搬迁劳动力就业渠道

(五)发展配套产业扩大就业。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产业旅游、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等新产业,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重点引进适合搬迁劳动力特点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企业。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引进对口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到安置区投资兴业、创办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能出去但无法远行的搬迁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吸纳5名以上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六)促进安置区发展吸纳就业。各地要建立完善以劳奖补、劳动就业与各类帮扶措施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要扎实开展扶贫扶志行动,切实改进帮扶方式,解决搬迁劳动力后顾之忧,增强其就业信心,激发其内生动力,引导搬迁劳动力到岗就业。

(七)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各地要根据搬迁劳动力意愿和能力,提供针对性就业指导和岗位推送服务,有序组织外出务工,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要积极协调省内、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型用工企业,到重点区域设立“劳务服务工作站”,同时在各级政府驻外办事处增设农民工工作机构和人员,推动劳务产业发展。对于能出去、可远行的,有针对性地提供省外优质岗位信息,开展“一对一”宣传动员,落实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政策,鼓励其参加有组织转移就业;对于能出去但无法远行的,要千方百计协调本地用工单位吸纳就业,落实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相关政策。要加强输出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劳动权益保障,促进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搬迁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机构,利用重点区域的房屋、场地设施和通过流转政策形成的集中连片农业用地等资源,开展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凡2500人以上的安置点,至少建成1个创业园或众创空间,优先提供安置区搬迁创业者使用,并减免场地租金。对社会力量到安置区创建创业园或众创空间,带动搬迁劳动力就业创业效果明显的,鼓励县级政府给予建设补贴。鼓励重点区域的创业园积极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评审认定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九)支持搬迁劳动力创业。可在安置点统一开辟一定经营场所或商铺,给予必要优惠措施,支持搬迁群众创业。对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各安置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点、窗口要积极向有创业需求的搬迁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报名、贷款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搬迁劳动力和其他搬迁人员,优先提供“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支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同时适度扩围小额扶贫入户贴息贷款,将三年内脱贫且有创业计划的原建档立卡户纳入贷款范围,解决其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在搬迁安置区创办小微企业积极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优先提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十)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对安置区中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搬迁贫困劳动力,统筹各种政策性资源开发一批生态护林员、河道管理员、公路(街道)养护员、保洁员、扶贫信息员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对于城镇安置区中属于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搬迁劳动力(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兜底帮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开展搬迁劳动力职业培训

(十一)推动培训应培尽培。各地要广泛动员搬迁劳动力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实现稳定就业。支持青壮年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帮助其掌握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技能。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在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各有关责任部门,发挥好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做好辖区内搬迁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对于重点区域,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要组织进行一次培训评估,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广泛搜集市场岗位信息,制定搬迁劳动力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劳动力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增强培训精准性。各地要根据搬迁劳动力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安置区用工项目、劳务输出项目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中可适当增加通用职业素质培养、城市生活常识、企业务工常识、国家通用语言、法律法规等培训内容。各地要通过在安置区开展就地就近培训、组织出去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要把用工订单和提供岗位数量作为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条件。符合条件的搬迁劳动力在我省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自主选择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各地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为搬迁劳动力中符合条件人员开展有组织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规定执行;对按项目制开展搬迁劳动力培训的机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重点区域的企业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按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参加有组织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60元生活费补贴。

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展搬迁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属地就业服务管理

(十四)纳入政策服务体系。各地要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纳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按当地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五)做实就业帮扶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优化经办流程,便捷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搬迁群众享受政策。要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帮扶力度。要通过滚动屏幕、微博微信、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各级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就业致富典型,使各类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激发搬迁劳动力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热情。要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定期走访了解搬迁劳动力的培训、就业意向和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对未脱贫就业搬迁劳动力做到“一户一案、一人一策”。要建立安置区岗位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送岗上门等活动,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劳动力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劳动力在1个月内获得培训信息。

(十六)开展万人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要将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服务重点地区,开展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各个万人以上安置点搬迁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需求,按照“一区一策”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各安置点就业帮扶方案,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就业帮扶工作队,深入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通过“转移就业百日行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送服务专项帮扶,为搬迁劳动力提供集中就业帮扶、省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等服务。

六、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抓好抓实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搬迁群众就业失业情况分析,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推进安置区建设时,充分考虑公共就业服务设施需求,支持预留创业场所,在安排以工代赈等政府投资项目时积极吸纳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保障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以及安置区开展就业帮扶工作经费。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统筹相关扶贫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资源等,支持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2500人以上大型安置点,实施重点监测,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九)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以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加强就业扶贫支持力度。省级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时,将向安置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安置区、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倾斜。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剩余资金可用于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扶持。

(二十)强化作风建设。各地要把作风建设贯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全过程,落实中央、省基层减负年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有关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为公开件)

(联系单位:云南省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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