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35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计划,进一步提升创业平台孵化能力,加大创业服务力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一)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社会机构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实施创业平台建设。2018年,全省建设认定16个县市区创业园,16个园区众创空间,16个校园创业平台(任务分解见附件1)。由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对通过评审认定的创业平台,按照平台吸纳带动创业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服务补贴。
(二)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2018年,在已认定的60个省级创业园区中,根据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建设。2018年,支持由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培育建设不超过5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对通过评审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政府政策扶持、企业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相结合。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和创业服务机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空间、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和孵化场所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三、评审标准
(一)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评审认定条件
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评定标准由各州市结合(云人社发〔2015〕300号)文件中规定的原省级创业平台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评审认定条件
(1)孵化机制健全。园区运行机构与平台内的创客团队均需与运营机构签订2年以上的孵化协议并且应有6个月以上免费孵化协议和完善的创业服务协议(为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园区设立有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有完善的创业项目评估机制、创业指导及培训机制。创业场地应在5年内不改变使用性质,平台内应提供创客必须的会议室、洽谈室、项目路演等公共办公场所,有与省内外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相连接的同步路演视频系统。
(2)服务措施完备。园区有帮助创业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商务信息和市场拓展等专业服务的流程与设施。有多形式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技术研发指导、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培训辅导等创业服务的记录。有固定的创业政策宣传区域。有为园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配备了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了不少于5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3)管理服务规范。园区有规范的创业项目审批程序,有项目评估准入、退出机制。有创业项目孵化流程和创业投资资金使用制度。有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运作机制。平台功能区域划分合理,创业孵化平台具有滚动(循环)使用的功能,企业免费孵化期不超过2年,园区项目孵化稳定率不低于60%(项目孵化稳定率=园区内创办2年以上企业数/园区入园企业总数)。
(4)帮扶举措明显。园区运营服务机构有为入园企业提供“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平台内创业团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数量达到入园总户数40%的,评审时给予2分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和为创业者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的记录。有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建立的合作协议。有对园区孵化项目实施的项目投资服务记录(平台内创业团队获得社会投资资金扶持数量超过入园总户数20%以上的,单笔投资资金应不少于8万元,评审时给予2分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平台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论坛、创意设计大赛、技术项目对接会、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服务活动的台账资料(年度活动开展次数应不少于10次,每次参加活动人数不低于100人)。
(5)创客团队聚集。园区内创客团队数量不低于50户(每增加10户团队,评审时给予0.5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园区内创业团队在园区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率不低于80%。园区同创业团队带动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3。园区内创客团队有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的参赛记录(每个项目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加0.3分,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加0.5分,获得国家级大赛前三名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三)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条件
(1)基础设施完备。创业场地租用时间不低于5年。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区用地不低于100亩)。园区(基地)可采取一园多区(农业创业园区可根据当地农业经济发展规划采用一乡多村、一村多户)的形式开展创建。平台功能区域划分合理,有必备的会议室、洽谈室、项目路演等公共服务区域。有与省内外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相连接的同步路演视频系统。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附近有配套的公寓、饮食服务中心等辅助设施,能为创业实体提供基本生活公共服务。
(2)服务功能齐全。设立有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有完善的创业项目评估、创业培训指导机制。有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区和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商务信息推荐,市场拓展的服务流程。有多形式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的记录。
(3)园区制度规范。园区管理制度健全,及时上墙。有创业项目准入、退出、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审批程序。有园区创业孵化相关优惠政策、创业团队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园区日常管理机制。创业孵化平台具有滚动(循环)使用的孵化制度,园区内的创客团队均需与运营机构签订2年以上的孵化协议并且应有6个月以上免费孵化协议。园区项目孵化稳定率不低于50%(项目孵化稳定率=园区内创办2年以上企业数/园区入园企业总数)。
(4)服务机构专业。申报单位必须为社会投资机构。申报单位应设立有开展创业服务的专门机构,需配备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不少于50人的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服务。
(5)帮扶成效明显。运营服务机构有为入园企业提供“贷免扶补”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平台内创业团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数量达到入园总户数40%的,评审时给予2分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和帮助园区创业者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记录。有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融资基金及担保机构的合作协议。有运营机构对园区孵化项目实施的投资记录(平台内创业团队获得社会投资资金扶持数量超过入园总户数20%以上的,单笔投资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评审时给予2分以内的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平台有定期开展论坛、大赛、项目对接会、创业辅导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服务活动的台账资料(年度活动开展次数应不少于10次,每次参加活动人数不低于100人)。
(6)创客团队聚集。社会投资机构创办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内创客团队数量应不低于40户(每增加10户团队,评审时给予0.5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园区内创业团队在园区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率不低于50%。园区内创业团队带动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3。园区内创客团队有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的参赛记录(每个项目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加0.3分,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加0.5分,获得国家级大赛前三名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四、申报认定
(一)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申报认定按照运营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审核认定的程序实施,运营机构根据当地确定的建设标准开展建设申报。具体程序为:
1.自主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县区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市区创业园区 众创空间 校园创业平台申报推荐认定表》(见附件2);创业企业及所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工商注册登记;业务制度流程;入园企业书面孵化协议;园区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扶持活动开展等材料,县级人社与财政部门开展初审,通过后向州市推荐。
2.州市评审。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开展审核,对拟认定的申报项目,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州市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颁发“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牌匾,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认定情况报告及认定项目名单(见附件5)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已评为省级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的各地不得重复认定。
(二)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展,按照运营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认定的程序实施。具体程序为:
1.自主申报。由申报机构填写《云南省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申报认定表》(见附件3),按照属地化原则,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报信息初审通过后向州市推荐。
2.州市复审。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的园区进行复审,并结合标准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5)。对拟认定申报项目,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9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含州市评分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逾期将不予受理)。
3.省级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采取政府采购流程委托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或邀请省内外创业专家开展项目认定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5)。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给予认定,颁发“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牌匾并按规定拨付相关建设补助资金。
(三)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社会投资机构创办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由省级统一开展,按照机构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认定的程序实施。具体程序为:
1.自主申报。由申报机构填写《云南省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申报推荐认定表》(见附件4),按照属地化原则,于当年8月31日前向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报信息初审通过后向州市推荐。
2.州市复审。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社会投资机构建设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进行复审,按照建设要求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6)。对拟认定扶持项目,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9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含州市评分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逾期将不予受理)。
3.省级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采取政府采购流程委托第三方创业服务机构或邀请省内外创业专家开展项目认定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6)。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给予认定,颁发“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牌匾,并按规定拨付相关建设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项目评审认定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省就业局账户,按规定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二)资金拨付机制。省级创业园升级计划及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实行分期按比例拨付。当年通过省级评审认定后拨付项目资金的50%,1年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复审合格的,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三)资金支出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原省级创业园区和社会投资机构创办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园区建设、创业项目服务、创业项目技术研发支持、创业人员培训及园区公共费用等支出。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和支持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是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平台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好牵头作用,要及时将政策传达到符合规定的园区和社会投资机构,确保项目建设计划的落实。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平台的建设组织实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经认定的平台要加强指导,按规定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复审工作,对复审不合格的项目省级将取消认定称号。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情况,推荐和组织创业者入园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从全省各级创业孵化平台中,按照择优选择的原则,适时向国家人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联系人及电话:邢伟 段坤 0871-67195790,63644150
联系邮箱:747503997@qq.com
附件:
1.2018年度县市区创业园 众创空间 校园创业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2.云南省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申报推荐认定表。
3.云南省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认定表。
4.云南省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推荐认定表。
5.云南省省级创业园升级计划评审评分表。
6.云南省社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评分表。
7.云南省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认定明细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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