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18〕6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战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就业扶贫促进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确保我省脱贫攻坚取得成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组织输出后实际就业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凭有关证明材料,向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对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确保有培训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都能得到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能入学就读。广泛发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面向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属于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每人每年可增加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即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可在省级确定的基数上再上浮30%,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建立集岗位开发、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跟踪维权为一体的劳务输出基地,对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数量的劳务输出基地,各地可以根据劳务输出人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各地要对省级和国家级贫困县在省外设立的劳务输出工作站给予经费支持,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省级在采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将把各地农村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对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倾斜。
四、鼓励推动当地劳务公司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成为劳务经纪人,对招收贫困劳动力并协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可按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各地要依托输出地乡(镇)、村基层组织,采取邻里结对、互助联盟、志愿帮扶、有偿服务等方式,协调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农忙缺工和家庭应急等实际困难;在输入地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片区联络、维权、应急服务站,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争议调处、权益保障、应急救助等跟踪服务。各地可以根据每年外出务工人员寄钱回乡的金额,给予外出务工人员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以下条件: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对企业新录用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贫困县建设创业园区,加大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9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优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创业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九、深度贫困县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可适量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各地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全省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从2018年一2020年,省级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确保分配给88个连片贫困县的就业补助资金连年递增,其中分配给27个深度贫困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增量每年每个县不低于100万元,尤其对属于“三区三州”的贫困县要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分配给当年摘帽脱贫县的就业补助资金不降低,以促进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曰。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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