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3〕12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和《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要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今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就(创)业政策扶持。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后,要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要定期主动与本辖区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联系,掌握其就业服务需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变动情况,并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工作,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从今年7月份开始,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上报本辖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及求职愿望,各州市就业局要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情况汇总并上报省就业局。
(二)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三)提供职业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对本辖区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对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一次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各州(市)每两个月要开展一次、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宣讲以及一次应聘模拟训练活动。
(四)提供就业信息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要主动和用人单位征集一次用人需求信息,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望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有针对性岗位信息。各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月至少举行二次招聘活动,集中发布辖区内所有招聘信息,并通过网络、短信、微博等方式进行广泛公布,实现本地区招聘信息互联共享。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实施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全省确定30所省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实力较强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各地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及各职业培训大纲要求,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指导好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落实。对办理了求职或失业登记手续、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积极组织其参加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要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
(六)提供创业扶持
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优先受理、优先放贷、优先入园,开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1+3”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要进一步降低毕业生创业门槛,简化有关手续,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良好条件,确保“贷免扶补”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比例达到8%以上。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力度,确保有高校的州市2014年都有大学生创业园。已经建成的大学生创业园,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孵化机制,为入园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优质化的创业服务,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入园创业,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七)组织就业见习
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见习基地,今年内全省要增加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力争2年内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总数达到1000个以上,每年组织1万名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每季度集中发布一次见习岗位,组织一次见习供需见面活动。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开展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见习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省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努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八)开展重点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基层就业平台要及时收集、掌握困难家庭、残疾、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要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各级人社部门要确保有岗可上,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权益保护作为重点进行监察,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地要大力宣传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努力营造高校毕业生毕业有出路、就业有机会、竞争有公平的良好就业环境和氛围。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宣传。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在7月1日前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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