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64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针对各州市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11年7-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已经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材料、缴纳医疗保险费凭证,到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进行报销。2012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接续、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缴费,应严格按照云人社发〔2011〕164号文件执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本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本人坚持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承担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划拨方式及划拨时间,由各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现行办法协商处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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