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237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信委(经委)、卫生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
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至年底,全省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642家,提供了近2万个见习岗位;共接收1万余名高校毕业生到岗见习,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为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接近10万人,加上历年累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近5万名,预计今年需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近15万人左右,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确保今年我省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岗就业见习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96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09〕132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利于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理性择业;有利于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机会,搭建一个通向职场的过渡平台;有利于为用人单位提供择优选才的渠道,解除后顾之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2010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年初已经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就业见习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责任,确保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地方政府每月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费,见习基地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含省级生活补助200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各部门要督促见习基地每月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生活补助费,杜绝见习基地克扣、拖欠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情况的发生,确保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地方政府对及时、足额支付见习生活补助费的见习基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见习基地给予一定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鼓励和支持见习基地不断提高见习人员相应待遇。
三、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
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为已签订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见习的人员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录用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被录用人员参加见习的时间作为工龄连续计算。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简化就业见习补助费财务报账程序
省级财政继续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省级就业见习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州市。经省、州(市)、县(区)级认定的见习基地,原则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加盖单位财务和主管部门印章后,于当季度末10日内分别向省、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一次见习生活补助费申报(省国资委推荐的19家见习基地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省、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在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见习基地。次年1月15日前,各见习基地分别向省、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统一报送包括《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见习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等全部材料,省、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要分别对见习基地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复查,对发现有虚报、冒领见习生活补助费等违规行为的见习基地,要进行严厉查处,对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见习补助资金结算材料。
五、群策群力,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牵头作用,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并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通过报刊、专栏、网络等多种形式搞好对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宣传、教育、引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核拨工作;工信委(经委)、卫生、国资、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分别负责动员和推荐一批各领域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协作搞好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共青团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并将其中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三年3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各见习基地主管部门要对见习基地进行动态管理,要按照“谁推荐、谁指导、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落实对见习基地指导服务责任,齐抓共管,协调解决好见习期间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对当年申报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达不到最低数量要求的,要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新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要审核合格一家,就及时发布一家。各见习基地要积极开发见习岗位,提高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尽力安排与高校毕业生专业对口、能力相适应的见习岗位,提高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质量。各见习基地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用人需求,根据学生见习的情况,优先录用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大幅度提高录用见习学生的比例,增强见习基地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对没有被单位录用的见习人员,要重点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继续提供一系列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就业。对困难家庭和长期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和帮扶。
六、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见习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就业见习的目的、重要意义和帮扶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提高广大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对见习工作的知晓度,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参与到见习工作中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可通过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知识讲座等活动,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就业见习。要大力宣传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好办法和取得的好经验,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见习机会,各职能部门要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基地,以及组织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州市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通过宣传和表彰,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省国资委推荐的十九家见习基地名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省国资委推荐的十九家见习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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