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篇
发布时间:2020-11-19 08:55:31 浏览次数:572
一、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二、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三、《就业促进法》中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四、什么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区就业局、中心)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3.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人才市场类等)。如: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国家人才网、云南人才网等。
五、《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处没收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哪些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
答: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七、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多长时间?
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以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八、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怎样的社会保险补贴优惠?
答: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以社保缴费申报工资额为准)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九、云南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内容是什么?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那些?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计划用三年时间组织3.2万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计划针对的对象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我省对参加见习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