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篇
发布时间:2020-11-19 09:37:56 浏览次数:508
一、用人单位可以向农民工收取押金或扣押农民工身份证件等证件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是做什么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政法规,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三、什么是农民工工资?哪些人是农民工?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四、如何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五、农民工工资应该多久支付一次?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无论以什么周期支付工资,至少每个月要支付一次工资。
六、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进行支付?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七、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如何维权?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承担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拖欠工资金额加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二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是按照《刑法》规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九、工程建设领域重点要落实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有哪些?
答:工程建设领域除了在源头上落实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制度外,要重点落实“六制一金”(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按月发放(人工费用至少按月分账拨付)、总包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计件支付工资,但至少一个月要支付一次工资。
2.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6.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与农民工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应当依法提供;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4.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9.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十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代发工资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向招用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6.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7.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8.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9.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法律责任:(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总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3.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 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 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法律责任:(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分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
1. 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 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 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
1.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
2. 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3. 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 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5. 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6.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7.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违法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 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4. 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6. 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查处以下违法情形: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法定职责:
1.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 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
2. 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3. 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4.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5.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
6. 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1.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2.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十五、属地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按照“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3.压实工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和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对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5.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欠薪案件,把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在属地。
6.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处置机制。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解决欠薪问题,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置情况,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矛盾升级,确保社会稳定。
7.政府建立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8.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十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哪些基本的权利?
答:
1.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参与竞争,选择适合的工作,不能因为性别、年龄、相貌、户籍、学历等受到歧视。
2.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农民工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3.付出劳动后获得相应工资的权利。农民工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付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正常情况下的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女职工产假期间等应停工安排休息。
5.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用品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等),确保农民工在工作的时候不收到伤害。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在上岗前和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农民工工作技能。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农民工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