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篇
发布时间:2020-11-19 09:35:54 浏览次数:562
一、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行“一裁二审”。
2.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通过以下四条途径维权:
(1) 协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
(4)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调解找哪里?
答:1.按照属地原则和调解权限到以下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2) 在乡镇(街道)设置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
(3) 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比如制造、餐饮、建筑、物业、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调解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3.调解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
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
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
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4.调解协议
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和仲裁确认。
三、仲裁找哪里?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授权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机构,不是议事协调机构。
五、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ƒ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与第一类第1项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与第一类第4项相同);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与第一类第5项相同)。
3.发生集体争议的(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除提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可以提交如下材料: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提交代笔人明单、全体申请人签名表等。
六、仲裁时效
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如何仲裁?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八、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九、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终局裁决
答: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上述两类争议实行终局裁决外,其余劳动人事争议实行非终局裁决。
十一、不服裁决怎么办
答: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