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篇

发布时间:2020-11-19 09:08:25 浏览次数:4932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阶段内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获得经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1.企业及其职工

1)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3)外国及外省驻滇企业及其职工;

2.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我省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户籍已不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农村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如何参保缴费?

答:1.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月缴费,缴费比例为16%,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一般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缴费基数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从2021年1月起,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举例:

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179元,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40%×20%×12=4972元;按6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60%×20%×12=7458元。按10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100%×20%×12=12429.60元。按30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300%×20%×12=37288.80元。


四、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1.正常退休:是指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技术岗55周岁;女生产工勤岗50周岁)。

2.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除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外,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8910年)的,可以提前最长不超过5年办理退休。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病退)。病退有两个条件:一是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情况: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破产改制企业等特殊规定。

3.延长退休时间: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级专家,或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经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两院”院士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4.延伸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工龄认定,主要是19959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连续工龄认定要求原始资料记载清晰,无疑义。

“五类人员”工龄的认定。曾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连续工龄。


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密切相关,即所谓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还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关。

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社平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举例说明:缴费工资指数

2019年为例。某职工月工资3000元(30005179×60%),其缴费指数为0.6;某职工月工资5000元,其缴费指数为5000÷5179=0.97(保留两位小数,下同);某职工月工资12000元,其缴费指数为12000÷5179=2.32;某职工月工资20000元(200005179×300%),其缴费指数为3


六、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主要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体现公平;挂钩调整,即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因素、挂钩调整标准“双统一”,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倾斜调整,即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


七、参保人员“两”如何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省规定,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工作或已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为2个月。


八、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前领取?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1.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九、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1. 同一制度间转移

(1) 省内转移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 跨省转移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12%)。

2. 跨制度转移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12%)。

3.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一次性补缴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 转移接续规程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发联系函(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

(3) 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养老保险待遇带有国家福利性质,具有唯一性,每个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份基本养老金,对享受两份养老金的要进行清理,多享受的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