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0-11-26 11:04:04 浏览次数:661

一、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认定?

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可以是一周、一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二、如何确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原因已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已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实际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共渡难关,尽量避免经济性裁员。为了企业与职工的长远利益,企业与职工可以参考以下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1)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2)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视是否提供正常劳动而决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并维持劳动关系。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六、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七、被派遣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被隔离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


八、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返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十、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